馆藏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,是广大读者的共享资源。读者应对所借书刊予以爱护、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。具体赔偿办法如下:
第一条 读者遗失或损坏图书应以原图书相同版本(同书名、书号、作者、出版社)或经本馆同意的最新版本抵赔。
第二条 如果无法购得同种图书,中、外文单行本图书须按下列办法赔偿:
(1) 遗失或损坏5年及以内(按出版年度推算)出版的图书,应按原价的3倍赔偿;
(2) 遗失或损坏6—10年及以内(按出版年度推算)出版的图书,应按原价的4倍赔偿;
(3) 遗失或损坏11—20年及以内(按出版年度推算)出版的图书,应按原价的6倍赔偿;
(4) 遗失或损坏20年及以上(按出版年度推算)出版的图书,应按相当于同类新书(页数相当)价值的10倍赔偿。
第三条 如果无法购得同种图书,中、外文丛书或多卷图书须按整套图书价格,参照单行本赔偿倍率进行赔偿。
第四条 遗失或损坏单本中外文期刊,如系馆藏重点保障期刊,应按该本期刊订价的5倍赔偿;遗失或损坏非保障期刊,应按该本期刊原价赔偿。
第五条 遗失或损坏中外文期刊合订本,应按该期刊合订本价格的5倍赔偿。
第六条 成套图书若遗失或损坏其中一本,如影响其他分册阅读的,应按整套价格相应出版年代及复本赔偿办法进行赔偿。
第七条 其他毁坏、遗失书刊的未尽情形,参照上述原则执行。
第八条 此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。复议或投诉电话:83786330